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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案件上升

2007-09-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月息三分五,算不算高利贷?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做生意的林先生因还不起借款,认为这无疑是高利贷。“借2万块钱,本金不算,一个月光利息就要多还700块钱,第二年还要算复利,你说负担重不重?”林先生认为,债权人老陈借款利息太高,是“高利贷”,法院不该支持。

老陈却不认为自己借款是高利贷。老陈说

:“高利贷只有赌钱时才会发生。赌徒输急了,就会去借钱,借给他的人自然会趁机盘剥,抬高月息,这才是高利贷。民间因为做生意而借钱,即使利息高一些,也不能算是高利贷。”

同安区法院的法官建议双方调解。据同安区法院介绍,今年以来,该院受理的借贷纠纷超过500件,其中不少借款纠纷利息在三分以上,也有利息达到五分的。同安区法院执行局局长许瑞敏说,由于现在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驳回高利贷者的诉求,因此,如果高利贷者不听法院的“建议”或“调解”,那么法院就得判决支持“高利贷”。这样的判决,也使得案件更加难以执行。

许瑞敏认为,银行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之间存在矛盾。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不再设定利率上限,就导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指导性意见失去了实际意义。退一步说,即使适用“城乡信用社可以在5.02‰至12.83‰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的规定,民间贷款利率的上限也达到51.32‰。允许五分多的民间利率,就意味着承认“高利贷”的合法存在。

有专家建议,法院应当依据人民银行的新规定,根据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贷款的不同特点,适时调整司法解释,以实现我国金融政策执行的统一性。 (《人民法院报》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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