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今年17岁,在某学校读高中。暑假期间,我儿子因无钱上网和他人共同盗窃了一辆电动车并将车出卖,被公安机关拘留。学校得知此情况后,决定取消孩子的学籍。请问,学校能取消孩子的学籍吗? 舒明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该条款所指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未成年学生是指未满18周岁的学生。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因为有根据怀疑其涉嫌犯罪,但不一定是构成了犯罪,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因此,学校在人民法院未作出有效判决之前就取消其学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工人日报》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