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之后,深圳又一位“最牛钉子户”获得了1000多万元的“天价”补偿。这两件相似事件的最大相同之处,在于它们的戏剧化解决都发生在某个特殊的时间,前者发生在《物权法》通过之时的2007年3月,后者则发生在《物权法》实施生效的2007年10月。如此巧合,不免让人猜测,《物权法》在保障公民财
以“牛钉”获得“天价”超额补偿告终,容易给人以“事儿闹得越大,得到的利益越多”的结论。而这样的结论一旦形成,不管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公众对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信心便已经打了极大的折扣,当其自身利益面临威胁或抉择时,首先想到和选择的,就可能不是法院、法律,而是权力、媒体、舆论,而引起政府、媒体、娱乐关注的方式,极可能就是另一个“最牛钉子户”。
必须承认,目前在拆迁过程中,最根本的矛盾还在于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以“牛钉”的方式得到“天价”补偿,只是极罕见的个案而已。但越是这样,我们越是应该将焦点从“天价”移开,更多地关注、监督那些普通公民的利益在拆迁过程中是否依法得到了保护。(《北京青年报》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