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青岛开发区井冈山路的某超市半年来多次失窃,一个月前经营者王先生在店里装了监控设备。10月5日晚上,王先生再次发现丢了货物,他通过监控找到了“小偷”。为了出口恶气,他把小偷偷东西的视频,通过超市橱窗里的液晶电视循环播放,引来路过的市民驻足观看。
“太解气了,最好让大家都知道他是小偷。”
青岛于云龙律师认为,王先生的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权,虽然未经对方同意,但盗窃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王先生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并不侵犯对方的肖像权。但也有律师表示,王先生出发点虽无可厚非,但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如果继续传播下去,可能会侵权。(《黑龙江法制报》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