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散发处分决定构成名誉侵权吗

2007-10-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某与王某是机关同一科室的干部。王某是科员,张是王的科长。平时因工作问题王常受张的批评,王对张很有意见。最近,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张因包养情人受到了撤职处分。处分决定在机关内部公布后,王为了“解恨”,将决定中张包养情人的事,添枝加叶打成传单四处散发,还特意将其发到张

妻子的单位,使张妻在单位抬不起头来,后与张离婚。请问:王散发对张的处分决定,构成对张的名誉侵权吗?

律师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张包养情人是一种违法违纪的行为,理应受到纪律处分,但对张处分是机关内部的事,王将张包养情人的事添枝加叶向社会广泛宣扬,已构成了名誉侵权。(《法治与社会》2007年第10期)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