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9日,25岁的刘女士进入北京某置业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不料,刘女士刚刚工作了一个星期,就被公司以“违反了公司的着装规定”解雇了。
刘女士称,自己在工作中没有违反任何纪律,且工作表现出色。自己被辞退的真实理由是:自己的形体“不符合总经理的个人审美情趣”。老
随后,刘女士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补发自己一个星期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经济损失。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置业公司虽称刘女士在试用期内违反了公司员工着装规定,却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故此,裁决置业公司赔偿刘女士一个星期的工资301.15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元。
置业公司不服裁决,将刘女士告上法院。置业公司认为,辞退刘女士是因为她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才与其解除协议,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此案将择期宣判。(《北京青年报》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