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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泉伤人谁之过

2007-1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8月16日,农村出身的女大学生王小丽和几个朋友来到河南省西峡县时代广场游玩。晚8点左右,广场中心的音乐喷泉开始缓缓喷起,小丽禁不住诱惑,向喷泉区域内跑去。随着音乐达到的最强音调,主喷泉的射力一下射向高空达50余米,由于小丽站在主喷泉上方,高压喷泉正好刺中了她的下身,她被喷泉向上冲起后又被重重的

摔在光滑的地板上。几个同学将小丽送往该县医院救治。经院方诊断,小丽阴道裂伤,直肠损伤,直肠阴道瘘,失血性休克。

医院为王小丽进行了阴道修补,乙状结肠造瘘术。在花去10多万元治疗费病情仍未治愈而且无力继续治疗的情况下,2007年6月12日,小丽一纸诉状将时代广场的管理方西峡县建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广场游玩时人身受到较严重的伤害,但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原告,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进入喷泉时,大小喷泉正在运行,整个区域已弥漫在水雾之中,原告作为一个成年学生,按照其认知能力,应当能够判断如此高的喷水对人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此状况下,原告仍不顾危险自行进入,此行为表明原告主观有明显过错。被告作为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虽然在广场的入口处设立有警示标志等方法来告知游人不要进入喷泉区,但该措施并不能防止游人自由出入喷泉区域,且在游人进入喷泉区域后,广场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制止,因此广场管理单位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以8∶2的比例较为适宜。被告西峡县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小丽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7570元。驳回了原告王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判决,同时提出了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制日报》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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