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晚10时20分,北京的董先生驾车送已怀孕的妻子去单位。到门口时,他被三名民警拦下。一名民警从副驾驶位置的储物盒里翻出一把带鞘的水果刀。“我们在搬家,那是用来给妻子切西瓜的。”董先生说,但民警没有听他解释,随后将他带到派出所,并拘留了5日。
董先生不服,走出拘留所后便将北京东城公安分
认为,自己在不知道水果刀是管制刀具的情况下将其带出,完全属误带。况且当时怀孕的妻子也在车上坐着,他们根本没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民警应该考虑到自己所处的情形,不能认为带刀就处罚。因此他要求派出所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而警方在答辩中称,董先生的水果刀刀身长达15厘米,刀尖角度小于60度,符合管制刀具的标准。加之董先生认识问题态度不好,派出所依法对他处以高限的处罚并无错误。法院审理后未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