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于1997年1月21日上市,大批股民购入东方电子。但是,2001年东方电子曝出高管财务造假问题: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ST东方(东方电子)先后将1044万内部职工股套现所获收益、投入6.8亿元资金炒股所获收益,共计17.08亿元,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收入。此丑闻一出
中小股民不甘受骗上当,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2003年,从上海股民曹小妹和青岛股民陈鸿君等人起诉“东方电子”开始,全国先后有6989名股民向“东方电子”提出索赔。
1997年7月14日,在东方电子向公众披露的1997年中期报告中,1997年1至6月份的净利润为3500多万元。1998年3月14日,东方电子公司向公众披露的1997年度报告显示,主营业务收入2亿3千多万元,净利润7000多万元,每股收益0.517元。而实际上,东方电子的净利润为2400多万元。法院认定,1997年7月14日为该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
2004年8月24日,在青岛中院,东方电子案第一次开庭。2006年12月22日,该案二次开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向。2007年8月13日,此案最终以股票赔偿、民事调解等方式收官,全国6989名东方电子股民将可获4.42亿元的民事赔偿。
业内人士认为,和解是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重要特征。 (《民主与法制时报》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