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福建一消费者给固定电话办理停机保号服务时,被运营商按每月5元的标准收取了共15元停机保号费。消费者觉得运营商不应该收取停机保号费,遂一纸诉状将运营商告到了法院。
日前法院判决:根据信息产业部等部委颁发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
而事实是,在这之前,我国各地的电信运营商已向用户收取了多年的停机保号费,并且有20元、15元、10元不等。为此,今年6月,信产部还出台了一份《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通知》,要求运营商将向用户收取的停机保号费一律降低到5元/号/月。
如此一来,这两个文件就“干起架”来了:《通知》在降低原来高收费的同时,也间接承认了运营商收取停机保号费属于合法行为,但如果根据《办法》,停机保号费属于码号资源占用费,本来就无须消费者埋单,应该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也就是运营商来承担费用。
运营商收取停机保号费,到底合不合法?(《市场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