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3日中午,苏先生夫妇带着爱犬QQ前往上海虹桥路693弄的亲戚家,但在小区内遛狗时,一条由主人牵着的白色大松狮犬突然挣脱开来,冲了过来,一下将QQ扑倒在地,然后狂咬。QQ不幸身亡。
由于双方就索赔未能达成一致,苏先生将松狮犬的主人李女士夫妇告上法庭,并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爱犬死
10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诉讼。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原、被告补充相关证据,择日开庭。
狗死于非命,到底应不应该获得精神赔偿?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
《物权法》颁布后,法律界对狗是否属于“物”引发争议。在上海市,当狗遭遇伤亡后,有法院认为,狗的主人受的精神打击和痛苦是客观存在的,从而支持判赔犬主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法院认为,狗只是属于一般的物,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狗主人不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特区青年报》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