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0日凌晨,刘某在北京崇文区新世界商场北侧摆地摊时,捡到郑某的钱包,发现包内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各种银行卡,并且建设银行卡的背面写有密码。
刘某随即持卡到附近自动取款机处,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5500元。
崇文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196条之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刘某捡拾他人信用卡,不属于盗窃的情形,故不能构成盗窃罪。刘某捡拾信用卡后,冒充持卡人提取现金,显然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制晚报》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