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盐城市通榆北村陈先生和朋友在一大型超市试衣服时,随手把手机放在旁边的凳子上后不幸丢失。回到家后,陈先生抱着碰碰运气的心理,拨通了丢失手机的号码。对方承认是在超市试衣服时捡到该手机的,并说该手机价值不菲,坚持要500元的保管费,否则不会归还手机。陈先生认为,捡到别人的东西就应该无偿归
对此,盐城市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姜海生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到者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因为拾到遗失物一方已经付出保管、通知等劳动,有权收取一定报酬。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收取一定的报酬只限制在必要的保管等费用上。而手机的保管相对简单,收取500元的管理费没有根据,几元钱就行了。如果对方坚持不还,陈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江南时报》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