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9日,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的小潘报考了浙江省温岭市能源办工作人员职位。1月20日,小潘参加笔试后,成绩列参考人员中的第一名。
但是,3个月过后,温岭市人事局却以小潘有处分未解除,不符合该次招聘条件为由,对其拒绝录用。小潘不服,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
原来,小潘在2006年3月曾考试
小潘则辩称,根据西华师范大学的相关规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只发结业证书,而她于2006年6月20日取得了毕业证书,表示留校察看处分已解除。至于之后的解除文件,是自己担心用人单位误解才请求学校作出的,真正解除处分的时间是毕业证颁发时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潘以毕业证发放时间视为处分解除的理由并不充分。因此认定小潘在报名时,尚处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期。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新民晚报》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