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姐和袁某在同一企业工作。结婚前他们共同购买了电视机、冰箱等家用电器和衣服、家具等。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恶化。后袁某起诉离婚,他提出,两人共同购买的家用电器、衣服、家具等财产是其个人出资购买,并向法院出具了购物发票。请问,袁某能凭借购物发票认定夫妻个人财产吗?
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共同财产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的财产。如果上述财产,系二人共同前往购买没有证据证明二人如何出资,又不能认定为归任何一方个人所有,所以只能推定为二人共同所有。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证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否则只能推定为双方共同财产。 (《民主与法制》2007年12月上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