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一道人权保障的命令:“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此令。”政府下令保障人权,而且似乎面面俱到,这当然是好
就在此令颁布不久,胡适以此为由写下了《人权与约法》。文章从三个方面展开批评,其中第二点最切要,胡适指出:在人权的侵犯上,“命令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但今日我们最感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这真是点睛之笔,它一语道破了人权和人权保障的障碍主要不在什么个人或团体,而在颁布这个保障令的政府本身。
胡适的文章发表在当时上海的《新月》杂志上,引发了一场在当时引起轰动的“人权运动”。这场运动是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和执政体制围绕人权问题的第一次冲突,它开启了20世纪以来知识分子为人权抗争那消长起伏、时断时续、草蛇灰线、蜿蜒潜行的历史序幕。胡适的意义在于,在不知人权为何物的国家,国民政府提出人权保障的新理念时(这姑且视其为进步),他更准确也更有针对性地指出了人权障碍之所在的新理念(这显然比前者更进一步)。从人权保障到人权障碍,只有明白后者,才能有效地落实前者。然而,胡适的文章遭到了当时执政体制的围剿,不少省市国民党党部公开要求惩办胡适,以致胡适和他的朋友不得不离开自己的教职和上海。由此可见,打压“人权运动”的,恰恰就是刚才表态要保障人权的国民党。(《学习时报》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