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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告倒开发商

2007-12-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7月,沈阳市居民沈长征来到和平区的一处楼盘,欲认购一套期房。售楼人员告诉他,买房要先交3万元“诚意金”参加排号。沈长征与开发商签订了“排号协议书”,并于8月21日交纳了3万元。协议约定,沈长征拥有优先购买资格,且房款优惠1万元。

“当我选房的时候,我看好的小户型住房已经没有了。”沈长征说

。8月29日,沈长征向开发商提出申请,要求开发商退还“诚意金”,开发商称要等15天之后才能返还。因对开发商的拖延行为不满,沈长征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3万元所产生的利息1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款项应从被告同意退款之日(8月29日)起算,而不是从交款日期(8月21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日前,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给沈长征“诚意金”的利息66.35元。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就诚意金作出规定。为了规避风险,律师夏文林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要弄清定金、“诚意金”这两个基本概念:定金,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能顺利签订合同而作出的一种担保,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就无法收回;如果开发商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诚意金,也称意向金,它不是法律术语,而是商业用语,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中,大多约定购房者有优先购买权,购房成功享受优惠;购房不成,开发商全额返款。但也有个别协议约定,如果因购房者原因未能交易成功,不返还诚意金。(《北京晚报》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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