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里被偷了4辆电动自行车,物业公司的服务根本不值每月每平方米2.05元这个价。”上海某小区的邹女士等41户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时间达一年多,结果被物业公司告进法院。近日,上海市卢湾区法院一审判令邹女士等业主须全额支付物业费。
记者日前从上海市一些法院了解到,因业主拖欠物业费引发的物
此类纠纷中为何总是业主败诉?法官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如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可能造成“物业公司因经费不足而无法更好地开展服务”的恶性循环,侵犯其他已交费业主的利益。此外,业主以“维权”为由拒交物业费,也往往缺乏实据,法院难以采信。
法官指出,业主对物业服务有疑问的,可向当地房地主管部门投诉。如果物业公司服务确实不符约定,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公司。律师王展建议,业委会在与选聘的物业签约时,应对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标准、违约责任等有明确约定。比如,物业公司保洁服务不到位,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中保洁费的部分钱款等。这样既对物业公司形成一种约束,也便于出现问题后按约处理。(《解放日报》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