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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又后悔报警问量刑

2007-12-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8月21日,杨某冒充小区物业电工,入室抢劫了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某小区的一对父女,共抢得现金4500余元及一张银行卡。

很快,杨某从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2500元现金。见银行卡里的钱不多,杨某后悔了。当晚,他在一个公用电话亭拨打了110:“我问您一下,我家亲戚入室抢劫了,他要是把钱送回去还会受到法律的

惩罚吗?”由于事主已经报案,接线警员判定该人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

“这要看案件情节和后果是否严重,但要想争取宽大处理,你最好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接线警员劝说杨某。杨某虽犹豫不决,但一直说“后悔”。从21日晚上到第二天凌晨,杨某拨打110多达10余次。经过警员不断的劝导,杨某最终写下悔过书,并将其与7000余元现金一同放到了事主住处附近的树丛中。随后,杨某被警方抓获。

本月13日,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按照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而杨某多次拨打110时,没有说清此事是他所为;写了悔过书并送还劫款也是在警方劝说下进行的,这些都不符合有关自首的条件。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北京晨报》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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