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樵彬前不久打赢了与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的官司,成为不经驾校而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的第一人。然而,樵彬近日却遇到新问题――找不到考试专用车。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考试车辆必须是经过改装的专用车。一般情况下,考试用车都是由驾校提供,而樵彬由于没有上过驾校,所以他到驾校
其实,樵彬是遭遇了所谓的“合法伤害权”。当地交警局在答复樵彬时明确声称,有关规定中没有规定交警局考试部门必须提供考试车辆。言者振振有辞,听者如鲠在喉。樵彬受到了伤害,这种伤害占据着法律制高点,居高临下,强大无比,作为公民的樵彬无力还击,只能黯然等待。与此同时,驾校培训的利益迷局仍然根深蒂固。记者近日采访某车管所时得到明确答复――不受理个人报名!
公民樵彬遭遇合法伤害权,事情难道不了了之?公安部的规定难道只是用来看的?“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难道无法破解?对此,国家应及时协调法律法规打架的问题,将公民权益更加明确化、具体化。而对失范的权力部门要及时惩戒,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北京青年报》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