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市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回到住处,许霆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共计17.5万元,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11月7日
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
律师认为,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新民晚报》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