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此前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再度分配社会资源的杠杆,具有调节收入、缓解贫富悬殊、促进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等特性。在国际社会享有“经济内在调节器”和“社会减压阀”
另一方面,对高收入者而言,由于工资并非他们的主要收入,工资之外的收入应是征税的主要计算依据。而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尚没有建立一个可记录、可计算的市场交易监控体系,完全依靠高收入群体的“自觉申报”,因此偷逃个人所得税变得相当容易,巨额税源的流失也成为必然结果。于是又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高收入群体只承担了很少部分的税源,绝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款却来自广泛的中低收入者,这种严重的“结构性不公”与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
因此,提高个税征收起点,只是让个税回归初衷,从“劫贫济富”回到“劫富济贫”。(《检察日报》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