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0日晚,山东省青岛市一名妇女被一辆吉普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没人知道她的身份。肇事司机酒后驾车,负主要责任。事后,青岛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北区民政局发出建议,建议民政局代替受害人亲属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市北区民政局接受建议,向肇事者索赔36万多元。最后,法院判决民事赔偿18万
目前,由民政部门代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全国共有10起,“代诉”索赔有输有赢。
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政部门显然不适格。而且,现有法律没有赋予民政部门代替死者亲属提起民事索赔的职能,行政机关“公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权不可用于私权,尤其不可用于案件的调解,这是直接侵犯死者亲属的权利。如果死者亲属找到后对判决调解不满意,要重新起诉,该如何应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立新表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民政部门“代诉”固然缺少具体法律条文依据,但由于无名死亡流浪汉很可能没有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负有国家救济职能的机构有权作为死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行使这一权利。只要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去向不是归属于个人或者个别单位,而是将其用于公益事业,民政部门以及福利组织作为死亡的无名流浪汉等需要救助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有权获得赔偿。这也同时体现了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法律制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民政部门“代诉”是更高层次的司法实践。他提出“形式法制”和“实质法制”的概念。前者是严格按法律条文行事,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从立法和法律精神的原则上进行一些变通。在法制相对完善的今天,应该讲究一点“实质法制”,而不应该死抠条文。民政部门“代诉”体现了人文精神和平等公平原则,是一种有益的法制探索,应该予以支持。法律在制定前,有时是需要人去做前期探索的。但他强调,赔偿金一定要用于公益事业,要有制度监督。(《法制日报》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