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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需遵守法律

2008-01-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12月,家住北京房山区窦店镇卢村的张老太丈夫去世。张老太与3个儿子、两个闺女签订了赡养协议。协议第3条约定,因儿子田某开出租车并在镇里居住,其自愿放弃张老太的房产,也不再负责张老太的生前赡养和死后安葬等一切费用。

去年11月初,张老太诉至法院,称自己年老无生活来源,请求判令田某按月给

付自己300元,并承担自己医疗费用的1/5。

审理过程中,田某声称自己已放弃房产,做了很大的牺牲。如果要恢复承担赡养义务,必须重新分割家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这份赡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中的一些条款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涉及分割财产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近日,房山法院判决田某按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并承担母亲医疗费用自费部分的1/5。(《京华时报》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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