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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合同”

2008-01-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确定终止时间就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劳动合同还是可以解除的。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放日报》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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