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诗仙太白集团的204名职工为了向企业讨要被欠的3000多万元工资、加班费、失业保险金,向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谁料想,仲裁委员会上来就要收取34万余元仲裁费,而且必须预先收取。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细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该法第七章是关于违法责任的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开门做生意”决不应该是他们办事的动力和目标。如果不能明确这一点,再好的政策和法律也将被歪曲和架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良法逐步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力、责任日益加重,他们的指导思想端正了吗?基本素质到位了吗?令人忧心。(《北京青年报》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