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友(白某)的丈夫(胡某)生前经常与李某姘居。去年夏天,胡某在游泳时溺水身亡,我的好友在整理胡某的遗物时,发现胡某与李某签订的一份协议,内容是胡某赠与李某一处房产,但李某必须长期和胡某姘居。我好友认为,该处房产应归自己所有,遂要求李某返还,却遭到她的拒绝。请问,我好友白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
律师解答:
你好友白某是胡某的合法妻子,她有权要求“第三者”李某返还丈夫赠与其的房产。
胡某与李某签订的赠与财产的协议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败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胡某赠与李某房产是基于双方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的约定,虽然这是胡某自愿行为,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种在双方不正当关系前提下订立的赠与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违法的。所以,李某接受胡某赠与的房产不仅是对他们婚姻关系的侵害,也是对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侵害,李某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你的好友白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该处房产,否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报》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