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3日下午,40岁的毛先生开出租车经过郑州市康复中街一医院门口时,出了意外。“当时车上拉着乘客,车开过去五六米了,我听见乘客说,右后方有个老头摔倒了,我就赶紧下车。”毛先生说,他下车就看到一个老人躺在地上,他又看了看车,没撞到人,自己既没闯红灯,也没逆行,所以他就开车走了。
随后
张家人认为,毛先生驾驶出租车路过时,将张老汉挂倒后,逃离了现场,这致使张老汉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5月15日,交警部门认为,“经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无法查证此交通事实”。7月,张家人将毛先生和郑州大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告上二七区法院,要求毛先生和大瑜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2007年12月20日,二七区法院认为,毛先生驾驶出租车从老人身旁路过对其倒地有一定的诱因力,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毛先生补偿张老汉家人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6万元,郑州大瑜出租车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毛先生不服,目前已上诉至郑州中院。
大瑜公司代理律师赵万军说,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本案中,毛先生和出租车公司都不是事件受益人,他们和老人没有利益瓜葛,不适用“补偿责任”。在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如果法院按照所谓公平原则,推定毛先生诱发老人摔倒发病,这实际是对公平原则的滥用。(《都市晨报》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