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一期《法制周报》报道,1月9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原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郑全成有期徒刑5年。据资料表明,从2006年到现在,至少有14个地方的中级法院负责人因腐败落马,其中尤以阜阳三任中院院长和武汉两任中院院长“前腐后继”最为典型。
在我国,中级法院处在司法体系中的关键
更为重要的是,现行法律框架下中院所享有的决定性意义的审判权,构成了司法腐败的关键诱因。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中院除了管辖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一审之外,主要担负着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发动的二审任务。也就是说,在我国四级审判机关当中,中院是行使最大量二审终审职权的机关。而对案件的当事人而言,一审的裁判往往无关紧要,而二审环节具有决定意义。中级法院的法官和负责人也因此成了各界“公关”的重点对象。
因此,遏制中院司法腐败是当今司法建设的要务,改革法院管辖体制、加强中院审判行为监督应该加快提上日程。(《北京青年报》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