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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缘何成为司法腐败重灾区

2008-02-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最新一期《法制周报》报道,1月9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原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郑全成有期徒刑5年。据资料表明,从2006年到现在,至少有14个地方的中级法院负责人因腐败落马,其中尤以阜阳三任中院院长和武汉两任中院院长“前腐后继”最为典型。

在我国,中级法院处在司法体系中的关键

位置,其上承省区之内最高的审判机关――高级法院,下辖处理最大量诉讼的基层法院。从地理环境上看,中院既不像许多基层法院那样身处偏远地区,又不像高院那样身处最高司法当局和社会监督的“聚光灯”下。也就是说,中院的院长和法官们一般都生活在经济较为繁华且社会关系复杂的中大城市里,时刻面临多种利益的纠葛与冲击,这样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中院人员提供了腐败的“温室”环境。

更为重要的是,现行法律框架下中院所享有的决定性意义的审判权,构成了司法腐败的关键诱因。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中院除了管辖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一审之外,主要担负着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发动的二审任务。也就是说,在我国四级审判机关当中,中院是行使最大量二审终审职权的机关。而对案件的当事人而言,一审的裁判往往无关紧要,而二审环节具有决定意义。中级法院的法官和负责人也因此成了各界“公关”的重点对象。

因此,遏制中院司法腐败是当今司法建设的要务,改革法院管辖体制、加强中院审判行为监督应该加快提上日程。(《北京青年报》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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