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时间。王某于同日在保证人栏签名担保。请问,本案保证期如何确定?
专家解答: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过了该期间,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主债
主债务期限没有约定的,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一定的宽限期。
我国《担保法》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上海法治报》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