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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还债的惊人之举

2008-02-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6月9日,河南正阳县农民郭玉良的妻子张桂梅有了分娩反应进了北京上地医院妇产科。不想,24小时后被院方告知“白细胞急剧减少,有生命危险,必须转院抢救”。几个小时后,张桂梅被送到北医三院抢救。

张桂梅转入北医三院后,一直接受严格的治疗。她的医疗账单也由4万元、9万元最后攀升到57万元。除了

交付的4万元,还欠款53万元。7月27日,张桂梅去世。

医院说,如果实在没有钱,就让郭玉良把张桂梅的遗体捐献给医院作医学解剖用,债也一笔勾销。但郭玉良说:“我是个很传统的农村人,我不能让媳妇经过47天的病痛折磨后,再落不了个全尸。那样我回家无脸见人,也对不起一双儿女。”

笃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郭玉良,为了讨回妻子的遗体,和医院签下了106年的还款协议:

“我的大孩子上学每月300元,小的吃奶粉每月约630元,我父亲一年的花费是1500元。这样算下来我每年最多能保证在每年底还医院5000元,计划还106年,子孙3代人还完。”

106年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律师韩一村认为,根据我国民法有关继承的原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这个协议部分有效。即,郭玉良在世时应按照还款约定偿还欠款。该部分条款,应该认为是协议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郭玉良故去后,子女如果继承父亲的遗产,并同意偿还债务,则其子女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反之,其子女可以拒绝偿还父亲在世时所欠下的债务。

假设郭玉良出现意外情况,比如中途故去,这个协议即宣告终结。除非其子女已经成人,并且愿意承担余下的债务。假设郭玉良经济条件忽然好转,按照协议规定,他仍然每年只需归还5000元。除非郭本人愿意提前履行还款义务。假如郭玉良确实无力偿还每年5000元的协议,医院只能就每年约定偿还而郭没有偿还的部分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郭偿还所欠的全部债务。(《法制晚报》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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