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专门从事外贸服装加工的服装厂负责人。2007年12月15日,我厂与广东某外贸公司签订了服装加工合同,约定在2008年2月1日前在广州交货。但是,从1月26日开始,华东华南一带突降冰雪,造成车辆无法通行。我公司将此情况及时通报给某外贸公司。此后,直到2月6日,我公司才将货送到。最近,该外贸公司提出,我厂
律师解答:
你厂不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该条第二款同时明确:“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今年1月下旬至2月初,我国南方地区突遇50年来最强暴风雪,因冰雪天气,造成了交通受阻、电力设施损坏等严重自然灾害,是属于不能预见,在履行合同中无法避免,并难以克服的情况,应当视为在履行合同中遇到的不可抗力。同时,你厂及时将情况通知了该外贸公司,虽然迟延5天履行,但因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除你厂的责任,所以你厂不应当向外贸公司支付这笔违约金。(《检察日报》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