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9日中午,煤矿职工龚某在某煤矿井下900米深处的巷道从事采煤作业,正准备用推车倒煤矸石时,不慎被掉下的矿碴砸伤,经四川省华蓥市罗氏中医骨伤科诊所和华蓥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四川省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龚某为工伤,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
煤矿以伤残补助计算标准过高诉至华蓥法院。然而,在举证期内,煤矿并未提交龚某遭受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证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依法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龚某举出了自己5个多月平均工资为2660.81元的笔记,班组长证明龚某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00元左右,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据此,华蓥市法院一审判决,以其职工自己记录的工资额作为赔偿标准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7万余元。
据了解,该煤矿不服,已提起上诉。(《中国妇女报》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