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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简章能不能“薪资面议”

2008-03-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近,在某招聘会现场,参与招聘的60余家用人单位,仅有一家保险公司和一家科技类公司明确标出了薪资待遇情况,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中对薪资待遇的描述均为“面议”。一位求职者问,企业招聘简章能否标注“薪资面议”?

律师解答:

  从今年开始,用人单位

不得在其招用人员简章中标注“薪资面议”字样。

根据我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可见,企业在招聘简章中不写薪资待遇情况或者对薪资待遇情况未予明码标价的做法,将属于违法行为。(《解放日报》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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