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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无意中“分赃”必须退回吗

2008-03-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一国有单位利用代销产品的便利,违法收受贿赂款29万余元后给职工发奖金。近日,该单位被检察院以单位受贿罪公诉至法院。那么,员工不知拿到的奖金是赃款,是否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387条之规定,犯单位受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受贿罪主观方面的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授权和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表现出来的。单位职工并不知情,更不具有收受贿赂的故意,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单位职工不知道这些奖金是赃款,他们没有退回的义务。(《法制晚报》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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