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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职工劳动有报酬吗

2008-03-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5月,小王在人才招聘会上看到某房地产公司招聘业务员,便拿着自己制作的个人简历向公司应聘。在简历中小王称,自己具有多年房产销售业务的经验。公司遂对其考核并决定聘用。

3个月后,小王的业绩不太好,公司对他的工作经历产生了怀疑。经过调查发现,小王简历上所写的经历都是编造的。房地产公司决定

不再聘用小王,并扣发了他试用期期间2个月的工资。小王对扣发工资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律师意见:

小王提供的个人简历中称其具有销售经验与事实不符,因此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小王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应该得到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法制晚报》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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