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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婚姻可立法“允许撤销”

2008-03-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赵林中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一方弄虚作假的婚姻。建议应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来弥补立法缺陷,内容为: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该婚姻。 (《新华每日电讯》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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