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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和解内容该不该公开

2008-03-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南京市民彭宇因为帮助徐老太太反被咬定撞人,被徐家起诉索赔13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万元。

彭宇案轰动一时,并且引发“以后谁还敢做好事”社会大讨论。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

祥表示,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而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但是,“具体结果因为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不能透露”(见3月16日《成都商报》)。

应该说,选择和解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公众理当尊重。但是,对于这样一起早已上升为公共事件的案件,以这种私下的秘密方式解决,公众难免会感觉到遗憾和失落。尤其是江苏高院院长的一句“保密”,让所有等待解答的疑惑一时之间似乎都成了无解之谜:徐老太究竟是自己摔倒的,还是彭宇撞倒的?以后,有老太太摔倒了,我们还能扶吗?

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保密”,事实上是对社会公德和司法公信的双重不负责任。即使和解撤诉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和解的结果也高度体现了公平原则,但只要真相对公众“保密”,那么在公众依据自身生活经验和客观推理形成的独立判断里,不敢向公众公布结果的“糊涂案”,必然只会有一个更加“糊涂”的结局,这显然会加深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逆向反思。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院向社会及时全面地公布彭宇案最终结果,不仅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挽救需要,同时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挽救需要。(《检察日报》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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