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贵重物品丢失只获200元赔偿
2007年7月18日晚,北京吴女士将一个价值5900元的助听器交付快递公司送货到上海。吴女士并没有对该邮件进行保价。
在快递过程中,快递公司不慎将助听器丢失。吴女士索赔未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助听器损失5900元及2000元律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遗失没有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人民币。(《法制晚报》3.20)
女子自杀保险公司拒赔
郭女士是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于2005年先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三份保险合同。按规定,郭女士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死亡,父母和妹妹将得到总额66万元的保险金。2006年12月20日,郭女士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郭女士系苯巴比妥中毒死亡。郭家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该保险公司以“郭女士系自杀”为由,拒绝理赔。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诉到北京东城区法院。法院认为,郭女士生前并未患有癫痫类疾病,没有超剂量服用苯巴比妥这类处方药的理由和必要,其对服药将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郭女士服药行为的本身可认定存在自杀的意图且实施了自杀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求。(《北京晨报》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