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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书写病史不规范赔偿2.8万元

2008-03-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医生对病人的病史书写不规范,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上海郑玲香的丈夫陆先生于2001年8月被诊断为早期肝癌,此后一直在医院治疗。2003年9月,由于病情恶化,陆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陆先生去世后,郑玲香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要求医院对病人的死亡承担责任。为此她前往医院要求复印丈夫的病史,

因双方意见不一,医院未配合,也未对病史当场封存。后经上级卫生局协调后医院才复印病史,病史才被封存。因与医院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郑女士及儿子陆汶海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3万余元,另要求赔偿律师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8万余元。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的病史资料书写多处不规范,使病人未得到被告优质规范的医疗服务,也使两原告失去对被告的信任感,并产生合理怀疑,造成诉讼,由此给两原告精神上带来一定的伤害。因此,依法判决这家医院赔偿原告郑玲香、陆汶海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8000元。(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新民晚报》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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