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一家知名服装企业的保安。2007年5月12日夜,他偷偷潜入该公司二楼办公室行窃,结果翻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可偷的值钱物件,不甘空手而归的他,看到电脑桌上的电脑,心想应该还值点钱,于是抱着电脑的主机跑了,并顺手把连接在电脑主机上的一个U盘也装入了口袋。
王某很快被公安机
案件很快被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日前,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判决后,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量刑过重:“仅偷了一台价值3000多元的电脑,就判了三年……”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量刑过轻:“如果这台电脑被销赃给服装业内的人士,其带来的损失就不是几万元了……”(《工人日报》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