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吴女士于4年前结婚。婚后李先生发现,吴女士的虚荣心很强,对物质有过分的追求。李先生夫妇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但吴女士不顾家庭经济状况,每个月都要购买上千元的衣物和首饰。去年冬天,在有足够冬衣的情况下,吴女士又用2000元为自己购置了一件皮衣。
李先生多次劝妻子不要浪费,吴女士不但不听
李先生忍无可忍,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北京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个人生活用品如钻戒等,虽然她一个人专用,但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近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平分这些奢侈品。 (《京华时报》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