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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改判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2008-04-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许霆ATM机取款案”宣布重审判决,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由“无期徒刑”到“五年徒刑”,由“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到“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万元”,两次判决可谓云泥之别。可以说,在法治意识深入人心的今天,司法机关任意摆弄法律条

文的局面已经不再,许霆案的改判有其必然性。

然而也要看到,许霆案改判有相当的偶然性。舆论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如果不是“取一千元卡上只显示一元”的诡异性,如果不是“从一台故障ATM机上分171次取走17万元”的传奇性,如果不是众多网友感应到许霆遇到的诱惑也是大多数普通人所承受不住的诱惑,如果不是许霆的过错和无期徒刑之间的反差太大,这件事情将不具备足够的新闻价值,也难以催生重审和改判。

“不管我的命运如何,判重还是判轻,无罪还是无期,我就希望我的不幸遭遇可以让法律界的专家制定出更好的法律。”这是今年2月此案重审时许霆的一番言语。许霆案不仅应该带来具体法律条文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它提醒法官:他们必须秉持着正义之心,主动弥补法律的不足。(《北京青年报》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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