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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护劳动者权益有依据

2008-04-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元旦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立法宗旨在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通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通过对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使部分企业主感到忧愁,并引起极大的争议。

是通过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保护,还是通过

对劳动者的重点保护才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要求立法者对我国目前就业市场上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力量的比较来作出一个总体判断:结果是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导致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严重侵害。为此,制定和通过重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就势在必行。

重点保护的另外一个理由就是矫枉过正的原理。这一原理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中早已有先例。譬如英国劳动法中关于集体谈判的规定就经过了非法、不违法和合法三个阶段。18世纪下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的迅速扩张和对劳动力的需求,就业市场上劳动力供不应求,面对恶劣的工作条件,劳动者开始通过团体的力量,与雇主谈判,以改善劳动条件。英国鉴于劳动力供不应求,立法禁止工人参加工会组织和集会,禁止集体谈判,对违反者予以严罚。但随着就业市场上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象出现,劳动者逐渐处于劣势地位,以及工人的人权问题逐渐被重视,1871年英国通过的《工会法》废除了此项规定。进入20世纪以来,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不仅成为英国,也成为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稳定双方关系的有效手段。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目前我国对劳动者权益重点保护的劳动立法,本质上是对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平等保护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最终目的就是平衡劳动关系的发展。随着我国就业市场上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它也将会随之变化。 (《社会科学报》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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