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立法宗旨在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通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通过对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使部分企业主感到忧愁,并引起极大的争议。
是通过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保护,还是通过
重点保护的另外一个理由就是矫枉过正的原理。这一原理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中早已有先例。譬如英国劳动法中关于集体谈判的规定就经过了非法、不违法和合法三个阶段。18世纪下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的迅速扩张和对劳动力的需求,就业市场上劳动力供不应求,面对恶劣的工作条件,劳动者开始通过团体的力量,与雇主谈判,以改善劳动条件。英国鉴于劳动力供不应求,立法禁止工人参加工会组织和集会,禁止集体谈判,对违反者予以严罚。但随着就业市场上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象出现,劳动者逐渐处于劣势地位,以及工人的人权问题逐渐被重视,1871年英国通过的《工会法》废除了此项规定。进入20世纪以来,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不仅成为英国,也成为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稳定双方关系的有效手段。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目前我国对劳动者权益重点保护的劳动立法,本质上是对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平等保护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最终目的就是平衡劳动关系的发展。随着我国就业市场上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它也将会随之变化。 (《社会科学报》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