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重庆市周女士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周女士享有相关的公休假日和女工保护待遇,若非因公负伤和患病,其待遇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去年2月,周女士因病先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并在出院后按照医嘱休息三周,随后正常上班。在患病期间,周女士均向单位递交了病假请
法院审理认为,周女士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赋予的权利。而被告单位对周女士作出的“以病假名义扣其旷工期间工资”的处罚所依据的管理制度,仅由该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讨论通过,并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以其他方式向其他劳动者公示,不具备民主性质,不应当作为处罚依据。所以,法院判决,周女士病假期间应当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享受病假工资。(《新华每日电讯》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