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某三级甲等医院贴出告示――某医药公司公开招募某药物临床Ⅰ期试验的志愿者。42岁的职业试药人王先生参加了试验,他参加过多次类似试药,一般每月有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收入。
在阅读医院提供的受试者须知后,王先生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受试的第一天夜里就疼得睡不着,浑身冒虚汗,胃里翻江倒海
法院认定,被告方的行为不构成对王先生生命健康权的侵害。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后医药公司对王先生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新药志愿受试现象在发达国家非常普遍。而在我国,这个话题在公开场合始终保持低调。据专家估计,目前有60多家跨国企业在中国进行着近100个项目的一期临床试验,直接参与人员数万人。
近年来该院受理了多起涉及试药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多数以调解结案。由于2003年9月实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且对经济补偿金额并无明确标准,受试者的权益保障仍是难题。法官建议受试者在签订知情同意书前应详细了解所试用药物会产生的副作用,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新民晚报》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