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我国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始于1997年党的十五大。我不同意这个说法。我认为,我国“依法治国”的起点应当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第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里面有很大一段话集中讲到了全国人大应当加强立法工作,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政法干部应该
第二,1979年9月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第64号文件――“中央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其目的是想看我们党内的哪些规定和我们要公布的几个法律是矛盾的。该文件在学界和法律实务界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法治理念的一个里程碑。文件还取消了反革命罪,“五类分子”摘帽以后要和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该文件第一次使用了“法治”的概念。
第三,当时中央提出要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做一个历史性的总结,决定由我来起草,之后又增加了王家福同志,该文在《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文章发表。在文章中我们总结了这次历史性审判的五个经验、五项原则:司法民主、实事求是、司法独立、人道主义、法律平等。该文指出,这次历史性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这是最早提“以法治国”的重要中央文献。
第四,1982年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话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北京日报》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