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古井集团原副总裁刘俊德的辩护人称,被告虽接受财物但并没给对方谋利益,不应算受贿,希望法院判被告无罪(参见5月5日《南方都市报》)。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
实际上,受贿罪的危害并不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是否为对方谋利“办事”。实践中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形: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大量收受他人贿赂,既不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不作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甚至主观上根本没有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同样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国家机关的声誉,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但我国刑法中受贿罪中这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增设,就使一大批受贿行为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从而使这些行为不受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同时,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表示或客观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查明,这也给那些收受贿赂的人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提供了各种各样可能的借口,从而可能逃避刑法的制裁。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贿赂犯罪。(《中国青年报》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