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后首个工作日,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等5位公民来到县政府,申请县政府公开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遭到了拒绝。为此,这五人一纸诉状将汝城县政府告上法庭。这是“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有关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参见5月6日《法制日报》)。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享有知情权的公民在县政府面前“碰壁”,再一次说明虽然许多权利是天赋的,但实现和维护这些权利的道路却是不平坦的。在我国,信息公开对政府而言乃“新生事物”,尽管《条例》施行前经过了近一年的准备,但重权力、轻权利、民不可使知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依然存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即使面对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规,执行起来也要打些折扣。
因此,人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促进信息公开,最权威、最有效、最有力、制度化程度最高的,非司法莫属。人们期待司法通过公正裁判“信息公开第一案”彰显法治精神,从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阳光下的政府”。(《新京报》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