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的石爱华等6位女职工自1989年至1997年3月先后到河北衡水市工商银行的营业点上班。2001年以前,她们与单位只有协议没有劳动合同。从2001年起,她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在2006年签订的,合同期限至2007年9月30日。
2007年9月17日、18日,她们分别收到了各自营业点
6位女职工在工作岗位或是取得会计、金融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是多次获得单位先进等荣誉。多次交涉无果后,6位女职工走上了劳动仲裁、诉讼之路。衡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她们的诉求。
石爱华等6位职工身后,其实是一个数量不小的职工群体。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借合同终止提前解除合同,让一批劳动者失去了工作岗位,形成了一个劳动争议高峰。这一现象引起了河北省有关部门的关注。河北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庭审,支持6位女职工的诉讼。他们说,无论案件如何判决,该案都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工人日报》5.12)